《性別平等工作法》
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根據憲法原則,促進性別實質的平等而制定,試圖以立法的方式來改善職場不平等的問題,例如:提供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留職津貼、陪產假、托兒措施等。法條共有40條,分別規定禁止性別歧視、排除受雇者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造成的就業障礙,也包括性騷擾防治等,但內容龐雜,奶熊這邊就針對「職場性別歧視的定義」,以及「遇到性別歧視該怎麼自我救濟」為主題,整理給媽媽們參考囉。
職場上的性別歧視
職場上的性別歧視主要分為三類:進入職場前、在職場當中,以及離開職場的階段。
根據法條規定,如果雇主在徵才條件中寫下「限男性」、「限女性」,並僅以「考量男女生理差異及工作辛苦」為理由,而限制單一性別的名額,或是完全不給某個性別名額,都有可能構成違法哦。當然,如果雇主可以舉證工作內容的確只能由某個性別執行,例如:女宿舍管理員限定女性、為電影男主角限定男性,這些就不構成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
另外最常見的,是在面試徵選的過程中,詢問有關性別歧視疑慮的問題,例如:詢問女性「是否打算結婚?會因此請育嬰假嗎?」、「工作和小孩需取捨會怎麼做?」甚至是單身條款、禁孕條款,都可能構成違法。
這些法條的產生都是為了避免僅憑刻板印象就認定某個性別不適合某些職務,並希望能藉由規定來消弭性別不平等的現象。
在工作上遇到性別歧視,可以對公司內部的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進行申訴,要求公司主管、雇主出面處理。而若公司的處理方式不妥或是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請勞資爭議處理,進行勞資協調,交由第三方公權力(勞工局)來判定。(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2條)
若公司內部的處理過程讓你覺得,想依循法律途徑懲罰行徑惡劣的雇主,則可以進行「行政申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行政申訴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提出行政訴訟,經政府調查後認定確實有性別歧視,則會依據歧視情節輕重,對雇主做出裁罰。(行政申訴流程點我)
如果你已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且勞工局處理完畢,但你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1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若仍不服處分,則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救濟流程圖點我);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必須在兩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判決書,20日內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第38-1條)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選擇民事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因職場性別歧視導致的損害賠償(精神、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要求雇主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
經過訴訟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金錢給你。(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6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2條)
但這些需要在知道權益受損的2年內提起。(民法 第184條)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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