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我國在民國74年制訂「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101年4月5日由行政院衛生署最後修訂。

若非必要施行人工流產,為保護在婦女體內成長之胎兒,將可能觸犯刑法墮胎罪!

 

圖 | 優生保健帶來家庭幸福 / 取自stock snap

 

到底「優生保健法」的內容有哪些呢?

以及我國合法的墮胎,其規範是什麼呢?一起來瞭解吧!

 

>>關於健康檢查或婚前檢查

     在優生保健法的第二章的第六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關於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的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第十一條(有礙優生疾病胎兒之告知及結紮、流產之勸導)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療,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四章第十二條(非指定醫師為人工流產或結紮之處罰)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法規內容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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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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