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都有不用的育兒津貼,以及申請的資格不同,現在就來看看宜蘭縣民的申請程序和流程吧!

 

生育獎勵金

1.宜蘭縣政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養補給,自99年起開辦婦女生育津貼,103年1月1日起新增產檢交通費補助。

2.凡99年1月1日後,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1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設籍1年以上,係指居住期間(戶籍)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另未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產婦或產婦配偶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補助金額

1.生育津貼:每1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2.產檢交通費補助:每胎次補助新台幣1千元整,雙(多)胞胎視為同1胎次。

 

應備文件

備妥產婦及產婦配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宜蘭縣內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另需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育兒津貼

補助對象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應配合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 得停止補助。

(三)受補助期間,申請人至少1人須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當年度補助期間未滿3個月者,不在此限。補助期間達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應接受親職教育課程3小時;補助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應接受親職教育課程6小時。

 

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前項第4款所訂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如:勞(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

 

檢附資料及辦理方式

(一)檢附資料:

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及切結書(可於本網頁下載或至各鄉鎮市公所填寫)

2.兒童及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戶口名簿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父母(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與印章

 

5.育嬰假期間請檢附育嬰假證明、離職請檢附離職證明

(二)辦理方式:請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南澳鄉為民政課)辦理。

 

其他事項:

(一)本津貼審理期程約2個月。

(二)本津貼甫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爰規定得有半年緩衝期,即民眾於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育兒津貼金額的計算追溯至幼兒出生日期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三)撥款方式:申請後第一次撥款以合併方式撥款,其他案件按月撥款,撥款時間為申請隔月月底(約30日左右)。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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