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世界各國共同簽訂史上第一份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獲得194個國家共同簽署,是目前歷史上獲得最廣泛背書的公約,但在國內外仍有不少因膚色、性別、種族、貧富、身體或心靈上有缺陷的孩子,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台灣世界展望會呼籲大眾重視每位孩子的權利,在 11月20日世界兒童人權日這天,邀請大家一起幫助國內外兒童,讓他們擁抱幸福。

《兒童權利公約》有4大原則:

1.免受歧視:《公約》適用於所有兒童,不論種族、性別、宗教、能力、使用的話言和文化,每個兒童都應該得到平等的對待。

2.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任何影響兒童的決定和事情,都應該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3.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利:兒童擁有生存及享有適當生活程度的權利,包括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和獲得社會保障。 兒童有權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使個性、才能得到充分發展,包括接受免費的小學教育、享受閒暇、進行遊戲,以及參與文化及藝術活動。

4.兒童的參與 :在一切影響兒童的決定和事情上,應有兒童的參與,以確保兒童的意見得到尊重、聆聽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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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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